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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 1、立遗嘱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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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遗嘱的种类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等。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办理。
遗嘱可以分为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般情况下,遗嘱内容包括:①遗产的名称和数量;②指定的遗嘱继承人;③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④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⑤指定遗嘱执行人。 特别提示如下:(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5)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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