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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于子女的这个抚养教育的这个义务,并不会因或者说是直接归另一方而消除。所以抚养子女的一方后死亡,另外一方对该子女的这个抚养教育这个义务仍...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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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的子女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可以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哺乳期快满,母方坚持不抚养,而父方又积极要求抚养,并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 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协商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父母的意志。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的,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五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女子的抚养如果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已经达成协议,则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对抚养发生争持,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征求并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则上尊重子女的选择。如果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也可以作出与其意见相悖的判决。 4、协议轮流抚养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准许的
即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当随何方生活的问题,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决定。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生活,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进行。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在由夫妻达成的抚养子女的协议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应予以纠正。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应当依法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无效婚姻中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我国对此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1、与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归属的时候采取相同的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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