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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原则,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况(如重病住院),否则必须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原则,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况(如重病住院),否则必须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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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时会有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收到传票后不到庭开庭也不提交答辩意见的情况。这些缺席的被告,他们或者认为自己不论可否参加开庭必败诉无疑,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无关到庭不到庭无所谓。但是事实上上,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中,有众多案件缺席裁判后,缺席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这时才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一审不到庭,裁判后再上诉,这也给自己及其他当事人制造了诉累。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告不出庭不应一律按撤诉对待,只是这种情况应当从严掌握。其中“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且拒绝出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刑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因此,除以上情况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诉讼离婚的情形有一下几种:(1)合法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事项没有达成一致的:(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5)男女双方结婚时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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