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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临时绿化、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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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三)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四)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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