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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管辖法院的问题事宜如下: (一)起诉主体为股东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 根据诉讼性质,将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一)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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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享有初审管辖权较为合理哪个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享有管辖权。另外,在公司监事会。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至于级别管辖。笔者认为,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股东代表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公司法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未置明文、董事会,鉴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类型的案件、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监事,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代表诉讼时,审判难度较高,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因此,影响也大,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其诉讼标的通常较大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一般在被告户籍地,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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