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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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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交强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这里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如果为合同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予以赔偿,假若甲车辆在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者的损失为10万元,依据侵权赔偿的原则,那么甲应当赔偿第三者7万元,再根据被保险人甲车辆与保险公司的合同,那么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第三者7万元,但是如果根据法定义务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第三者10万元。在机动车相撞的场合下,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的基础与机动车驾驶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前者的基础在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其强制性体现在购买上的强制性和赔偿上的强制性。后者的基础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行为,属于传统侵权法领域,责任大小主要根据过错来判断。因此,前者无需考虑被保险人(加害人)的过错,而后者则相反。车辆强制性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综合审视投保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确实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是,由于强制保险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以此,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二、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车辆损失险偿: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2、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3、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4、以下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1、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保险公司是对投保人(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进行理赔,伤者自行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壹万元的医疗费,商业险根据投保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确定最高赔偿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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