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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五)制订农村商业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七)制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九)拟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十)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农村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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