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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使用费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给付,而参照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价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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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按照《》第61条和《》第58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三)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尽管协议内容可能有一些不够明确,但从我们代理案件的经验判断: 一、鉴于协议约定“在未还完乙方欠款前。房产暂由乙方处理.”故至少乙方可以使用该房屋,甚至出租该房屋享有收益权; 二、乙方不是产权人,无权也无法直接卖出房屋; 三、虽然有这样一些约定,但因为双方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乙方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方能做的,应该是也加快向法院申请保全,这样将来官司打下来,乙方还可以按照自己的债权比例按比例与其他债主共同受偿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租金怎么办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那么实践中是否完全适用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应当审查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租方对房屋的利用程度、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等方面综合进行考察。如果承租人为完全无过错方,且合同无效的原因对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造成妨害,则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显示公平,可综合考虑承租人对房屋的利用程度,以约定租金乘以一定比例支持占用占用使用费,。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无效中,存在未尽审慎性审查义务的过错,即对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虽然合同无效,但承租人一直对房屋进行了充分利用,则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如果承租人主张租金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可进行评估,参考评估价格如果约定租金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可酌减至评估价格;如非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则不宜变更。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损失的,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宜与租金混同在一起,因此关于降低租金的诉讼请求,只要承租人在合理范围内利用的房屋,这个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即使合同无效,一般也不应判处降低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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