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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不存在未遂形态,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聚众斗殴不存在未遂形态,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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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只有既遂没有未遂形态,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斗殴行为,是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何种犯罪形态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有完成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斗殴行为时,才构成既遂,如仅实施聚众行为就因意志外原因而终止,应属犯罪未遂。还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聚众行为仅是斗殴的准备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且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从而构成既遂,该罪不可能存在未遂的停止形态。行为犯不同于举动犯,其可能存在未遂形态。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符合行为犯的条件,应从分析行为人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的时间和行为实施完毕之间有无发展过程或时间间隔入手。实行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本质,是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且该危险要高于犯罪预备侵犯法益的危险,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因此,聚众斗殴罪的着手可以从斗殴一方以前往斗殴为目的而使被纠集者聚集时开始起算,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聚众至斗殴的期间进行确定。理由是:首先,该罪的实行行为存在于聚众行为至斗殴行为之间,不能以固定点来确定。当聚众行为成立实行行为时,就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开始,可以判断犯罪的着手与否,原因是该罪对于客观行为的特殊要求。斗殴行为作为实行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应视为区分既、未遂的终限。其次,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可能在双方斗殴时发生,也可能在一方聚集后前往斗殴现场时就开始发生。所以,聚众斗殴未遂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综合考虑个案的起因、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聚众斗殴罪为复合性犯罪,有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状态。 犯罪实行行为是指该行为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一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即表明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不同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其对法益的侵害明显示小于犯罪实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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