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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这个月,城郊法院启动“法锤行动”成功对一起排除妨害案件进行清场。执行过程中运用“互联网+”、无人机、执行单兵移动办案终端等先进科技手段,“在全省首创‘互联网+执行指挥中心+无人机+单兵系统‘的执行新模式。”城郊法院方面介绍,这些先进科技手段的运用,标志着城郊法院执行工作逐步迈进信息时代。该院以“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为目标,大力提高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能力,向信息化要效率,向信息化要管理,努力打造智慧法院。
法院可以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判,并且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所以,被执行人长期失联,法院可以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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