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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在与商品房开发商就购房的具体情况,包括价位、位置、面积、朝向、质量、交房时间等等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后,就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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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时进行商品房认购商品房认购,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契约或者买卖契约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在法理上,一般称之为预约合同。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约束双方订立本约。关于认购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从认购书签订的过程和约定的内容看,认购书是当事人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是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所以,认购书尚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即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当事人交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认购的形式现实中常见的有:认购书、定购协议、预定协议等等。无论哪种形式,一般都意在对进一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约定,直接约定商品房的实质内容的不多见。商品房认购一般在开发商已经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开发项目已定型,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间内签订。二、哪些商品房认购协议是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本条规定,认定商品房认购书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预约实为本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条件一、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条件二、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上面我们介绍了“何时进行商品房认购”以及“哪些商品房认购协议是购房合同”,都是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基本常识,购房者可以了解一下。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认定过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建议购房者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商品房认购书效力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人购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二种是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 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一般来说,在30日内必须备案,备案后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给购房人收存,现在的房管局工作效率提高,基本上在10日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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