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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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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提供单身收养孩子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以上。如果是男单身,收养女弃婴必须相差40周岁。收养手续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儿童,需要有8个方面的材料:(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第二种类型是,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有九个方面的材料:(1)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4)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5)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公章。(6)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8)捡拾弃婴公告(在《三峡都市报》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到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两张。第三种类型是,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需要有10个方面的材料:(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表;(6)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7)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8)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协议书;(9)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子女等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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