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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次起诉是否会判决离婚?

2024-12-08
在法律层面上,第二次离婚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确定无疑的必然离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在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审判机关已做出了不准予离婚的裁决,且在该案中并无新的证据或缘由出现,那么经过约半年时间之后,当事人可重新向同一审判机关递交诉讼申请。 在此前提下,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仅关注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关系是否完全割裂。只要证实的确存在这样的破裂状况,那么在第二次发起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通常会按照离婚原则作出最终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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