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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
1、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当然这里的授权书是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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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一般要件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即: 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又包括(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形式合法。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特别要件表见代理的成立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2、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二.表见代表法律后果是什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企业的其他的负责人在代表企业从事职务行为时无需专门的授权,行为的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所以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基于此信赖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这里所说的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一般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有利而对被代理人不利。按通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其一,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此为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其二,相对人误认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且对此误认善意无过失,此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其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未将被代理人具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很多学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妥。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对人能否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议,我们认为,相对人在选择了表见代理或者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张另一个。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相对人重复行使选择权,会带来更不公平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有权在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
表见代理的认定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判定: 1、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第三人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假象是由于本人向第三人表示的行为所致,这些行为又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的行为。 积极的行为是指被代理人主动地以行动或言语的形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第三人或社会公开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实际并未授予。如:被代理人将自己的印件、文书,包括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借与他人等交予无权代理人,无论这种交付的方式是借用还是其他用途,只要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了民事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当然,这里还包括具有一定身份证明资格的民事主体作出的口头的表示也在此列。这种积极的行为也包括将特定的人放置在某一位置使其自然具有代理权,如:甲企业职工乙站在柜台前售货,虽然乙还在实习期间,甲企业并没有授权他销售货物的权利,但只要乙实施了销售行为,第三人出于善意则应当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消极的行为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自己的行为并不做否认的表示。即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需要本人予以确认其行为时,本人应当给予回答却未做任何表示,保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本人的这种不作为可以是针对第三人也可以是针对代理人。具体讲,可以是第三人要求本人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崔告函,但本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此没有任何回应。也可以是无权代理人就自己的代理行为告知本人,要求本人做出有效的承认而本人并没有作出否认的表示。据此就可以推断出存在让第三人相信代理权的事实,应成立表见代理。当然,如果第三人或无权代理人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具有本人的授权,但其代理行为超越本人赋予他的代理权限,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权限。并且与其产生了法律行为。一般认为,越权代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代理人代理权受限制和为本人授权不明的情况。代理权受限制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已经受到限制,但并不被第三人所知的情形。但以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为例外。如在商业领域中,公司对某董事或经理的职权做了限制,但并未明示于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对在该位置的人员通常所具有的权限与之发生法律行为,而进行该法律行为所依据的职权正好是该董事或经理被限制的职权所在,即构成表见代理。代理权授权不明是指本人虽然给予了代理人授权,但其授权不明确,第三人对此也无过错。如某公司给某甲授权,让其给单位订购服装,但对服装的数量、颜色均未明确,第三人只要与某甲订立合同,其责任均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不得以授权不明而不履行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的继续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包括依当事人的行为的行为的终止和法定的终止,前者有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和单方终止两种。当事人双方协议的终止包括当事人约定代理的终止期限、约定代理针对的特定事由,以该理由完成为代理的终止。单方的终止是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的终止是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表示终止代理。法定的终止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设定的终止,包括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形。 在依当事人行为的终止的情况下,无论这种终止是基于双方的协议还是当事人的单方的行为,被代理人都应当采取措施,比如及时收回代理人的授权证书、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公告、直接通知第三人等,以防止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情况下存在表面授权的事实。如果被代理人怠于行使其善后措施,致使善于意第三人不知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而仍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则被代理人须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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