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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汽车非全责的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在交通事故中,若驾驶汽车的当事人虽然负责人,但并非全责的,仍然应当按照自身的责任大小对对方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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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负全责,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继续赔偿。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赔对方损失,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责任的,在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财产元额度内赔偿对方损失;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在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000元、财产100元额度内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汽车方承担。 2、驾驶报废摩托车,属于本方赔偿责任的保险不赔偿,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3、驾驶报废摩托车,交警可做如下处罚: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吊销驾驶人驾驶证。
驾校学习期间学员发生车祸责任由驾校承担。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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