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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的条件是: 1、证据可以灭失。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3、证据如不予以保全,将XX吹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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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二、申请证据保全具备条件是什么: (一)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将死亡,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将腐坏、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记成笔录,或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将物品及时处理。 (二)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要出国等情况。虽然难以取得并不等于无法取得,但如果不进行保全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到办案的质量。
1、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预先提取、固定并妥善保管,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种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证据都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其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者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具备上面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经过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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