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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将来发生的不确定事实,且必须是合法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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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与合同的性质一致。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条件。因此,审查一份合同的附件效力,也应当遵循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规则,进行综合的分析。首先要审查合同附件是否体现合同的基本属性,也就是当事人是否达成了合意,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附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其次,合同附件的内容是否相对确定,如果合同附件的内容可以任意变更,无法排除当事人一方自行修改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定这个附件不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是不能成立的。最后,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是否具备形式上的关联性。也就是合同附件是否与合同正文通过一并加盖骑缝章、一并装订等形式,使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备形式上的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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