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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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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量刑新标准是拘役,期限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血液酒精含量3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判处拘役三个月。醉驾的社会危害很大,驾驶人员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交通事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后果、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4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 (3)以赈灾捐款名义实施诈骗的; (4)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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