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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的本意是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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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对于本罪的“营利活动”该如何理解,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作出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营利活动”作出列举性说明,认为“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有关“营利活动”的理解,散见于报刊各种学理解释,归纳起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营利活动”既包括合法的营利活动,也包括不合法的营利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营利活动”仅指合法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的营利活动,指“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营利活动”仅指“以合法手段谋取合法经济利益的行为,不包括非法地谋取经济利益或牟取非法经济效益的行为,更不包括谋取非经济利益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1、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 2、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 3、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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