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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公司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不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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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一般是不需要进行清算。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因以下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这里的事由中不包括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不需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成立一个清算小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强制解散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指定。(2)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结算公司未完成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要求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1)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4)制定清算计划。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清算费用,并在第一次公司债权清算之日内。清算组最终分配后,应当制作清算结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然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清算组成立和组成公司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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