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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支付目标物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金额时,应用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的执行名义确定的被执行人必须在一定期...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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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在2006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46480元并支付利息2520元。该案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要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只要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标的执行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但计算的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额即46480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且计算的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即49000元。 本案是关于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可由谁提起及如何计算的问题。
什么时候要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未履行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1、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2、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文书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3、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具体利率计算要按借款合同或者协议规定执行。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协议没有规定利率的,现在主张利率,法院也不支持,如果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提起诉讼。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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