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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能继承财产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杀害其他...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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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以下条件,都可以继承遗产;一、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凉解的,可以不剥夺)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该行为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五、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或遗赠所附义务。七、自己明示放弃继承或未作接受遗赠的表示。
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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