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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审查内容如下: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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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收费标准:办理费用:不收费;内部流程:1。收养登记机关受理;2、登记员审查;(被收养人为弃婴儿,儿童的,公告60日)3。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批准;4、填写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5、颁发收养登记证。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4)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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