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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应当到下列地点办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夫妻一方起诉...
一、结婚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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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人员再婚的,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通常,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夫妻关系,想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再婚(再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婚姻(再婚)登记时,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然后发给结婚证。
离婚手续不一定需要在婚姻登记场所办理,无论是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的离婚协议还是经由法院裁判的离婚诉讼,都不必强制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涉及离婚诉讼,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其长期居住地提出申请;如果是协议离婚,则可以向任一方当事人的永久性居住地提起申请。此外,如果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或者四川省进行婚姻登记,也可以在当地以外的地区办理相关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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