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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涉及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及其成立条件

2024-12-25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1. 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逃逸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才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或者濒临死亡,但及时救助也不会致死,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2. 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在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必须先有逃逸行为,才会有死亡结果,二者必须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虽然死亡结果在后面,但逃逸行为在先,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失时而死亡的,不影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受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不应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说,“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的观点是第三种,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包括“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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