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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捕后证据不足怎么办

2021-10-20
批捕是检察机关,法院决定对嫌疑犯和被告人逮捕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程序,逮捕决定机关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应立即送往拘留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提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立即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抓人或变更逮捕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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