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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应当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
营业执照转移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公司法人申请变换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准许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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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是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因此申请营业执照要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由于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分,各种营业执照所需材料略有不同,如需办理,可以参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照大厅进行咨询。
到工商局咨询办理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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