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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
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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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组织,强制未成年人卖淫,按照定金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项罪行,有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组织他人卖淫,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严重:(1)卖淫者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2)卖淫者中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患重病者累计达到5人以上的;(3)组织海外人员在国内卖淫或组织国内人员出国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5)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况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 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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