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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
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再次,缴纳所欠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最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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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是债权人利益的总担保,如果公司清算时不先清偿债务而先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股东会在清算时争先恐后地瓜分公司的财产,而后逃之夭夭,这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对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清算组不得在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公司尚未清理公司的财产,也没有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说明清算组还没有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状况,这时制定清算方案可能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清算组必须在清理了公司的财产、编制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作公司的清算方案。制作公司的清算方案,是清算组的一项义务。所谓清算方案,是指清算组据以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报股东会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股东大会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清算方案有瑕疵,不予以确认的,清算组应当修改清算方案,直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可。清算方案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执行。清算方案没有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清算组不能执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业务,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对于解散清算费用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效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而当解散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尚未支付完毕时,就会产生此类费用应否优先支付的争议。在金融机构行政清理转向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负责行政清理的清算组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清理职责,由于相应费用需经行政机关的认可程序,经常发生清算报酬尚未支付而金融机构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而此时,管理人或破产债权人往往会对该种支出的优先性提出异议。在正常的解散清算程序中,此类费用的支出是为实现清算目的,属于解散清算的成本。而随着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未予清偿部分的解散清算费用转化成了公司的到期债权。但这种到期债权与公司的其他债权有所不同,类似于合同法中使建筑工程价款具有的优先性,公司法对于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支付的规定,使得解散清算费用成为法定的优先债权,并且优先于公司的所有其他债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债权,则可以按解散清算过程中费用的支出与担保债权的关联性作具体分析)。基于破产法没有否定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性的规定,即应尊重此类费用的优先地位,除非解散清算费用的支出存在明显不公或者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否则应在破产费用之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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