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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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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票据,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四)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停车自动管理设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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