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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就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只直接规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项,即,支票...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可以更改,有以下两种情况;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这三类记载事项,之所以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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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签发票据是票据行为的首要环节。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格式要求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这是各国的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票据形式、必须记载的内容,在法律的规定上又有差异。各国的票据法也多将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可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由于不同国家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很可能导致在甲国被认为有效的票据,到乙国就可能被认为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这对于票据的转让流通和票据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就会产生很大问题。为了消除这种问题,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认定,适用出票地法。我国对此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明确规定涉外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涉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允许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主要是考虑,不管支票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支票,持票人都要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或者支取现金。允许双方当事人经协议,适用付款地法律,便于持票人无障碍地行使票据权利,更好地发挥支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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