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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有基本功能不同、前提不同、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时效期间不同;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既存的合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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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无效婚姻就有着本质上的据别。 现归纳以下几点: 1、基本功能不同。 2、原因不同。 3、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 4、时效期间不同。 以原因不同为例,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确的破裂。 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发生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初,是一种既成的事实。
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目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烈”,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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