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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对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协议的,直接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
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房子购买的时间和形式有关,具体如下:界定婚前房产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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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20年开始各地慢慢会取消办理准生证的,一般符合国家政策的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的,建议咨询居委会办比较好。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 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离婚时受害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费用可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加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中予以抵偿。 4、婚后一方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等取得的医疗费、赔偿费,离婚时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部分费用与特定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只能归身体残疾或受到损害的人单独占有。 5、夫妻各自因荣誉得到的奖品、奖金视为个人特有的财产。 这类奖金是因个人荣誉取得的,有着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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