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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将信息主体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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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建立下列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一)征信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级公正性的,不得提供有关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债券偿付能力等的征信服务;(二)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评级队伍,评级人员不得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不得参与评级价格谈判及其他可能影响评级公正的业务活动、不得兼职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征信机构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并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机制。
征信机构不得以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方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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