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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车费赔偿应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事故责任书为准。具体认定办法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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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房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停放场所。汽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该汽车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车。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二、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被公安交警部门拖走的车辆将收取一定的拖车费,这是一种为车主服务的行为,其收费标准也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根据鲁价费发[1999]264号文件,交通事故拖车费项目的本质是事故道路清障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型车辆(2).5吨以下卡车,15座以下公交车)在城市道路上被拖走,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市区外公路上空车2元/公里,重车5元/公里,但基价起点为200元。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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