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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范围及具体内容

2024-12-31
1、关于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我国民法典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如果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那么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可以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相反,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人认为《民法典》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基于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受让第三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同样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3、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民法典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如美国民法典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关于通知送达的方式,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4、关于转让通知时间问题,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同时通知债务人的情况最为常见,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债权转让前所为的拟转让通知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 5、关于无需通知的例外,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证券化债权让与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例如,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电影票等,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均无须通知债务人。此外,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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