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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教育局行政复议受到范围的具体情况如下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
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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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如下: (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教育行政相对人不服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产生了教育行政争议。引发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也就是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教育行政相对人怀疑乃至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教育管理相对人(如学校、教师)除了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外,还会受到许多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其他行政争议,但这些行政争议不是我们这里所探讨的“教育行政争议。”只有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法定职权活动中与相对人产生的纠纷,才属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这也是教育行政复议与一般行政复议最重要的区别。 (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与其他行政复议一样,教育行政复议总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当事人双方这种固定的法律地位,是由教育行政争议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没有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这个前提,就不会发生行政争议。因此,请求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申请人总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也只能向作出决定的原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而作出这个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就总是被动地成为教育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首先能够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有职权 其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审查所收集材料或者行政行为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了解事实 第三,法律依据,对此行为现行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经济原则 怎样比较合适,根据问题所述的内容无法具体回答,以上内容属于原则性参考。 比如公安派出所的行政行为,卫生局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引起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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