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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

2022-09-11
有下列情形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议、提示、引导、劝勉、告诫、约谈、警示等方式指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一)市场价格总水平、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的;(二)集中出现或者有可能集中出现价格问题的;(三)发现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不合理,但尚未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四)发现经营者有轻微价格违法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的;(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指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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