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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确定当事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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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应该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若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变更的,应当处以相应的罚款。无论何种企业,营业执照应当悬挂于醒目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体进行经营活动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而经营者名字会记载在营业执照中,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情形,个人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未进行变更的,处一千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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