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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查后,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更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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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保释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保释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保释候审的,应当区别处理: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居住地的派出所。保证金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释候审人支付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保释候审人违反规定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在保释候审执行过程中,被保释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者全部分,并责令没收保证金,并提出没收保证金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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