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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总经理职权范围: 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高级职员,经理列席股东会议。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定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聘任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支票须该法人章。
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制定公司分立方案,并同时草拟有关的协议。 分立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分立的原因与目的、分立后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安排,尤其是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的问题。 其次,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立方案。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后,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通过。
1、公司倒闭后总经理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也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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