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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件为: 1、要约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到内容要具体明确; 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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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表示要件不同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3、生效不同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4、撤回撤销不同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合议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一、要约成立的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二、承诺成立的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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