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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不能被约定排除。根据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配合的义务。且前述的探望义务具有强制...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你丈夫是什么态度,你们协商没有,孩子,多大,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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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父母可以协商约定行使方式、地点和时间。比如一个月探望几次,一次多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仅是阻止探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变更抚养权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符合要求才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孩子的监护权,父母有共同的抚养义务,双方都有争取孩子监护权的权利。孩子监护权的归属,首先应考虑孩子的年龄,另外还取决于,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已经终结,但对于无生活监护的一方仍然有跟孩子见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探视权。父母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许多父母为避免孩子受影响会拒绝探视,那么离婚后怎么避免对方来探视孩子?法律上规定如果法庭认为探视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严重危害时,就可以拒绝探视。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中国大陆关于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国外的有关判例中,也多以违背子女利益为由禁止见面交流。当然,这种立法充分体现“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细细斟酌,则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应是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如果不加以严格限制,动辄中止探望,不但会损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而且对于子女未必有利,我们很难作出禁止子女与父母一方交往一定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绝对的判断。此外,探望权本为父母离婚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虽应考虑子女的利益,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毕竟是父母的权利,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保持联络、了解子女成长情况、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绝对不能将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扩大化。也就是说,法律中应将规定相应的探望权恢复制度,可以更好地协调父母探望权的权利性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关系。 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探望权人可以为自己辩解,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探望权人必须遵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即不予受理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故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诉。探望权的规定对离异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那些在离婚大战中结下怨恨的离异夫妻,往往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判决,但审判人员不可能也没有精力每星期或每个月陪同探望权人前去探望。对于子女本人不愿见探望权人的情况,法院也无可奈何,强制探望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笔者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只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身素质达到一定高度时,离异的夫妻才有可能切实享有充分的探望权。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了离不开父母双方的教育、照顾,父亲或母亲不能处于自私原因,而拒绝孩子被探视。只要是对孩子的精神、身心没有较大的危害,那我们就没有拒绝孩子被探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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