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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新交规中规定严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车,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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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超车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撞,责任,超车交通法规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只有原则规定,没有违反什么规定负事故多大责任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右侧超车是严重的危害安全通行的违章行为,如果对方没有危害安全通行的违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右侧超车方负交通事故全责是理所当然的。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依据公安部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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