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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辖受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辖受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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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只能是国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他人诈骗,侵犯了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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