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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组织和...
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实物、发票或者信誉卡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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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经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区)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制度,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地方财政、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资助;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愿给予支持。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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