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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出生证明的补办,依照有关规定,具体如下:在原出生医院,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医院在出生时,都有病历和医院的相关证明! 提出申报,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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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管理机构补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经核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如果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因被盗或原始凭证丧失,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家庭户口簿及原签单位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要求,指导孕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准备,自觉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书》丢失、被盗等原始证明书丢失的情况下,取得原发行机关的出生医学记录证明书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发行。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经验证,实际发行《出生医学证明书》,按出生医学证明书发行专用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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