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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的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经我们查阅有关文件,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其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认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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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2017如下: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抚恤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人社部发[2008]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保险的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或基本离员工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或基本离员工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保险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保险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即岗位工资工资报酬和薪级工资工资报酬之和。 (二)离员工退休人员。计发保险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员工退休费,即离员工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员工退休费和离员工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员工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保险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保险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工资报酬。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工资报酬制度改革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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