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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双方在上海居住满一年,可以的。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 如果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行为,需要收集证据,可以要求对方承...
需要妻子同意才能过户。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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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上海拆迁条例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拆迁案件的相关规定,你和你女儿属于同住人,并且属于被安置的对方,因此你和你女儿都有权主张拆迁利益。 2、关于主张权利的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平均分配的。 3、你可以先协商解决,要求补给你差额部分。如果协商不成,只好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你的目的。 4、你有权迁入户口。
当事人符合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入户: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口在本村,即应当享有一般村民待遇,在分配征地款的时候,就应该分得部分征地款。但是在孩子落户的时候,因孩子母亲是外嫁女,原本意义上,女方的户口应该迁出,但是因为城中村改造,女方为了利益而未将户口迁出,孩子出生后,孩子的户口可登记在男方也可登记在女方,但是女方找关系,托熟人,大费周章刻意将孩子户口落在了本村,孩子落户,就会侵占本村村民的既得利益,大多数村民都不同意。在落户时和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联合签署了落户承诺书,承诺不参与分配,此种情形又另当论述。可以约见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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