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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区内的户外犬只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卫生疾控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宣传犬类引起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机构、诊疗机构的营业登记、监督管理和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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